违规取得、持有使用消费卡与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消费卡有何区别?
本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为:
本违纪行为的主体为特殊主体,即党和国家机关、国有企业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。
本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。这里的“故意”,是指行为人明知该行为违反规定,会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,损害党的清正廉洁形象,仍希望、放任该行为的发生。
本违纪行为侵犯的主要客体为职务行为的廉洁性,次要客体为党和国家机关、人民团体、国有企业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正常管理活动。
本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:
(1)违反有关规定。这里的“有关规定”,是指党中央、国务院、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等制定出台的关于取得、持有、实际使用消费卡和出入私人会所方面的禁止性规定,如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《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、有价证券的通知》,中央纪委印发的《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》,中央纪委、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印发的《关于进一步整治“会所中的歪风”的通知》等。
(2)取得、持有、实际使用消费卡和出入私人会所。这里的“消费卡”,是指运动健身卡、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、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。这里的“私人会所”,是指实行会员制、只有会员才能出入的会所或者不向公众开放、只对少数人开放的餐饮服务、休闲娱乐、美容健身等场所。
(3)情节较重。违规取得、持有、实际使用消费卡和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必须达到情节较重,才构成违纪。情节的把握需综合把握以下三点:一是持有消费卡的数量、价值或出入私人会所的次数;二是因违规取得、持有、实际使用消费卡和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造成负面影响的程度;三是行为人主观上是积极主动,还是消极被动、裹挟其中。
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,违反有关规定取得、持有、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、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、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,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